由于生产车间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江苏省某二级厂于近日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该二级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罚款28.5万元;公司总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罚款逾11万元。
抱车伤人事故,致1人死亡
今年8月初,国内某新三板上市包装企业发布公告称:7月29日,其位于江苏省的控股子公司,由于车间员工在驾驶抱车进行倒车操作时误将一员工撞伤,导致该受伤员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据了解,该控股子公司位于常熟市,是一家二级厂。
事故发生的当天,当地镇政府向该二级厂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发现“你单位叉车和抱车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该二级厂暂时停止使用所有叉车和抱车。同日,市应急管理局亦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暂时停止生产作业。
事故发生后,这家新三板上市包装企业的管理层高度重视此次事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并䀻请第三方机构作全厂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8月13日,当地市应急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同意其控股子公司,即涉事二级厂恢复生产作业。
涉事企业及其总经理被罚款
10月29日,该二级厂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其总经理均被作出行政处罚,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处罚结果显示,发生事故的二级厂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这家二级厂的总经理被作出人民币壹拾壹万零柒佰柒拾伍元叁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